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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7-12-05 14:33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汞污染防治添汞产品含汞电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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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添汞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我国如何加强添汞产品生产及相关行业的汞污染防治?《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将对添汞产品污染防控产生哪些作用?环境保护部近日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汞具有迁移性、高毒性、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其大量使用和无序排放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与生态安全。我国是添汞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减少添汞产品的生产是我国汞污染防治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一个重要领域。

我国生产的添汞产品主要有含汞电光源、含汞电池、含汞测量仪器和齿科用银汞合金4类,添汞产品用汞量大,生产过程汞流失和排放严重,废弃产品回收和处理处置困难,汞污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同时,《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汞实施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对有意用汞的添汞产品实施逐步淘汰措施,要求限期淘汰有成熟替代品的添汞产品,对没有成熟替代品的添汞产品实施严格的汞含量限制标准。因此,无论是国内汞污染防治还是国际履约需求,我国均需进一步加强添汞产品生产及相关行业的汞污染防治工作,对添汞产品实施全过程污染防控。

2013年10月17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财政部印发了《通知》,这是我国2013年10月10日签署《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后发布的首个汞污染防治国家政策。

《通知》所指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主要包括:含汞荧光灯、高压汞灯、生产电光源用固汞的生产;含汞类扣式电池和糊式锌锰电池、含汞锌粉和浆层纸的生产;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测量仪器的生产;齿科用银汞合金的生产。

《通知》以国内汞污染防治工作为主线,兼顾《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添汞产品的管控要求,从限制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加强环境监管、建立汞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立相关部门联合考评机制4个方面,对我国主要添汞产品生产及相关行业实施全过程污染防控。

限制、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

《通知》对有成熟替代技术的落后产品和工艺采取禁限新建、限期淘汰措施;对没有先进替代技术或技术尚不成熟的落后产品和工艺,采取鼓励无汞、低汞产品和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措施。

《通知》以环境影响评价为手段,禁止了使用含汞原料或采用落后工艺生产添汞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如高压汞灯生产和采用液汞、手动注汞生产荧光灯;含汞类扣式碱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体温计和血压计、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的生产等。考虑到扣式氧化银电池和锌空气电池对含汞锌粉的少量使用需求,限制了含汞锌粉项目的新改扩建。这项措施并非限控已建设施的产能、产量,而是禁限新增上述添汞产品或含汞原料的生产设施。

《通知》根据各类添汞产品的生产和替代技术现状,结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要求,提出了不同的淘汰期限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通知》要求必须淘汰使用液汞、手动注汞等落后工艺生产荧光灯,淘汰含汞扣式碱锰电池和糊式锌锰电池的生产,为相关企业提供约两年的淘汰过渡期。

《通知》提出,要争取在2020年底前淘汰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计、体温计、血压计等含汞测量仪器,主要是考虑产品使用领域的替代难度,为下游用户提供相对充足的替代过渡期。对于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的生产,则主要考虑下游消费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通知》没有提出具体的淘汰期限,但提出要逐步减少产量和用汞量,以期通过市场调节缩小与无汞补牙材料的价格差距,逐步替代齿科用银汞合金的使用。

《通知》提出,要充分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加快落后添汞产品及生产工艺的淘汰。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对上述目录或名录实施动态更新机制,以此为抓手,可以将落后添汞产品及生产工艺及时列入限制淘汰清单,将无汞、低汞替代产品,先进工艺和技术等及时列入推广应用清单,发挥淘汰落后、鼓励先进的长效作用。

加强环境监管

添汞产品及添汞原料生产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生产工艺简单,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汞及含汞原材料、含汞产品储存、转移等环节存在汞污染事故风险;汞排放贯穿原材料储存、产品生产制造、含汞废物贮存和转移处置全过程,排放环节较多,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环境监管难度较大。

因此,对于短期内尚不能淘汰的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的生产,《通知》就应对解决上述行业问题提出了管理要求。通过严格企业内控管理来逐步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通过强化含汞污染物的处理与治理来减少和控制汞的排放,通过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来减少汞及含汞原料的使用和汞污染物的产生,通过开展监督性监测与执法监督来保障汞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含汞危险废物的合理处置。

建立保障制度

《通知》提出,要建立汞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考评机制,以保障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落后产品和工艺的限制淘汰、污染防治等是我国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通知》提出,要充分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发挥经济政策调节作用,支持和促进企业采取有效的汞污染防治措施。在强调经济手段的同时,《通知》要求建立两项汞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一是要求省级制定本辖区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是要求各地通过方案来明确本辖区的涉汞企业,理清汞污染防治问题及工作任务,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制定和分步落实落后产品和工艺的限制淘汰计划,细化适合本辖区的环境监管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任务,以此来指导开展相关工作。二是实施汞流向年度报告制度。目的是动态掌握汞生产、使用、废汞触媒利用处置行业的汞来源及去向信息,为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汞流向提供数据支撑,同时,考虑到相关涉汞行业产能、产量等变化较快的特点,《通知》要求采取年度报告制度,环境保护部将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支持这项制度的实施。

《通知》最后强调,要建立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汞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对各地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考核评估制度。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可以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促进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通过考核评估制度的实施,可以监督和促进各地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以确保各地能够保质保量完成《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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