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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高雄市所辖冈山本洲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污水处理厂违反水污染许可证
为有效裁罚,罚款计算不仅要根据文献数据,还要考虑其生产物质流以及资金流来计算。以高雄市所辖冈山本洲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污水处理厂违反水污染许可证为例说明。冈山本洲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污水处理厂化学混凝槽800吨/日处理量,超收水量1500吨/日;污水处理厂15项主要设备有14项长期故障未修复,未经妥善处理的废水5年多时间一直排放阿公店溪污染环境。本案除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外,未经妥善处理而排放污水,不法利益远高于“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罚款上限60万元,应依照“行政罚法”第18条加重处罚,最后裁出新台币1897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四、台湾地区排污许可执法经验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地区的排污许可执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20多年的不断完善,现在已经非常成熟和健全,在约束企业排污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大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主要启示如下:
启示一:执法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落到实处
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排污许可执法全流程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为了进一步让环保部门“坐稳”排污许可证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为其提供充足的执法依据,加强排污许可顶层设计建设,明确排污许可执法主体、执法对象等,强化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对排污企业阻碍、抗拒执法等现象的惩处。在法律层面除了明确排污许可证执法的地位外,还要将污染物排放行为直接关联的生产工艺设施等排放源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对企业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详细要求才能真正实现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执法的重要抓手和依据。为了将排污许可证的执法落到实处,台湾地区的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针对不同项目违法行为罚款的计算公式,相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罚款,加强了排污许可执法的实操性。
目前,大陆《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都对许可证的执法和监管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原则性要求,缺乏对排污许可证执法和监管的具体项目、企业违反行为罚款的计算等的法律依据,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也并未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企业的日常排放检测情况、记录和报告提出要求。以上问题使得排污许可制度未能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启示二:通过明确的执法导则实现“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并做到量罚适当
环保执法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以来都是突出的问题。例如,长期以来,由于针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经济手段和监管措施存在滞后和不合理,企业违法排污的投入产出比高,选择违法排污就成为必然。同时,对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较高,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负担较重,污染治理成本已远高于其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所以,在某些时候,环保执法常常会陷入“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轮回。在这种怪圈之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所以,处罚标准设计的基本思路就是要使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必须显著地高于违法收益,但也并非设定的处罚越高越好。通常,设定高处罚并不代表必然会执行高处罚,在很多时候,高处罚带来的威慑效应已经足够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若处罚超出企业的承受范围也会影响处罚的有效性。
尽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提出:要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但是,以上规定还未写入相关法律中,且在相关处罚的操作性不强(未对违法情节轻重等进行说明),缺乏对具体违反行为的处罚实践,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仍然较低。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排污许可执法过程中,应充分体现“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原则,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制定相应的执法导则。在导则中,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查阅在线监测数据、企业守法记录、操作记录、原材料使用量等考量企业是否存在偷排减排、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追溯违法时间及违法所得,可以酌量加重处罚,真正对违反许可证的排污企业起到震慑力。同时,在设置排污许可相关处罚机制时,应考虑量罚适当,处罚的目的并非是罚款,最终目的是敦促企业改变违法排放的现象,敦促企业自觉守法。
启示三:排污许可执法需要社会力量参与
排污许可证的执法对人员数量、专业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目前环境执法人员缺编严重,执法车辆配备不够、执法人员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不够硬等给执法带来难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及应对排污许可执法工作的需要,台湾地区引入了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专家等参与到执法工作中。政府环保部门负责拟定政策方针、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监督第三方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执法中的现场比对和稽查检测,包括固定源巡查、许可查核、排放量申报查核、稽查检测、定期检测监督。第三方机构的进行现场巡查和检测的证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处罚的依据。同时,针对企业排放未能达标的现象,台湾地区的环保部门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企业“对症下药”,帮助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避免再次受到环保部门的处分。
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社会力量参与到排污许可的执法中,可以产生“1+1>2”的效果,大大提高执法的效率。大陆污染企业众多,排污许可证的执法、监管和检测工作需要大量专业的人员参与其中。但是,各地环境保护机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技术支持力量严重不足,许可证发放后难以做到有效监督,因此也亟需在排污许可执法中循序渐进的加入社会力量的参与。
启示四:选择性增加查核和稽查检测频次
众所周知,增加查核和稽查检测的频次是加大执法力度的有力保障。但是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污染物进行有选择性的增减执法频次,提高执法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也是在台湾地区许可证执法的成功经验之一。以执法中的监测的频次为例,如果根据企业记录的监测数据,人工监测的污染物浓度如果连续两年监测值的差异在10%之内,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监测频率可以由6日一次调整为每12日监测一次,可以减少一半的监测的量。由于受人力、资金等的影响,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查核时,也会根据该行业以往会出现问题的制程、操作方式或者出现问题较多的行业增加查核的相关频次。因此,大陆在设定排污许可执行的频次,也可以综合考虑重点行业、操作方式等灵活设定执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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