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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2-11 11:13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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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b)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4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8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0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3.12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指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3企业边界监控点enterpriseboundaryreference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VOCs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4排放控制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4.1.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4.2所涉及行业范围说明

4.2.1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

指外观和手感似皮革,其透气、透湿性虽然略逊色于天然革,但具有优异的物理、机械性能,如强度和耐磨性等,并可代替天然革使用的塑料人造革的生产活动;模拟天然人造革的组成和结构,正反面都与皮革十分相似,比普通人造革更近似天然革,并可代替天然革的塑料合成革的生产活动。

4.2.2木材加工

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等。

4.2.3医药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4.2.4电子产品制造

主要包括电子器件制造和电子元件制造。电子器件制造指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的生产活动。电子元件制造指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的生产活动。

4.2.5其他行业

除以上行业外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

4.3有组织排放限值

4.3.1有组织排放限值见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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