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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涉氨单位)》(试行)

2017-12-27 15: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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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北京市环保部门对涉氨单位的监督检查,提升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水平,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印发了《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涉氨单位)》(试行),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 工作指南(涉氨单位)》(试行)的通知

京环办〔2017〕226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加强本市环保部门对涉氨单位的监督检查,提升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水平,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涉氨单位)》(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下发至本区各涉氨单位,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针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应急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

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涉氨单位)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涉氨单位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2 依据

2.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2.2标准、技术规范、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关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办〔2016〕74号);

《北京市液氨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控技术导则(试行)》(京环发〔2009〕40号);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本指南内容未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相应规定执行。

3 术语

3.1环境风险

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3.2环境风险单元

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环境风险物质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企业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环境风险受体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4 隐患排查内容

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4.1.1 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验收文件。

4.1.2 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企业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并备案。如果在氨储存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使用工序、控制参数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修订完成后要及时备案。

4.1.4 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5 建立涉氨单元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包括涉氨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记录、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人员培训计划等。

4.1.6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如实记录培训和演练情况。

4.1.7 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信息。

4.1.8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掌握企业周边5公里范围内人口集中区(如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的方位、距离、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定期对名单进行更新(不低于每年一次)。

4.2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4.2.1 根据实际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应急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防护类,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毒衣、橡胶手套、胶靴、紧急冲淋、洗眼设施;

检测器材类,如氨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

应急物资类,如救援绳索(用于救援中毒伤员和拖曳气瓶)、堵漏器材和工具、沙袋、酸性饮料、硼酸或食醋、柠檬酸等;

辅助器材类,如警戒线、风向标等;

通信照明类,如对讲机、防爆手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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