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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信件待开启 | 云南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致全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2017-12-27 15:32来源:云南省环保厅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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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全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你们好!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根据税法授权,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税以排污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实现收费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环境保护税开征的准备工作,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为保障广大纳税人的权益,现向纳税人介绍环境保护税的主要政策,让我们同心协力,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

一、 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将现行收取的环境保护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二、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环境保护税税目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一是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是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是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是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税额上限,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云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2018年1月至12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我省分步实施税额标准,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淘汰落后产能,鼓励达标减排,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也有利于费改税的平稳过渡,从2019年起实施新的税额标准,表明我省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凸显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发展定位。

六、环境保护税的排放口计税方法

税法所称的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目前,云南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

七、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八、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税法规定了2项减税的情形: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九、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模式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税法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负责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规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征收,届时排污费将停止征收。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过渡,是我们共同的任务,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希望纳税人能抽出时间熟悉改革政策,适应环境保护税制度。纳税人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税收政策,可登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了解;如果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为纳税人做好服务是我们的重要工作,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原标题:致全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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