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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解读环保税开征 低于标准排放可获减税优惠

2018-01-11 09:29来源:江南时报作者:王琦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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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9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张滢副局长和财产行为税处有关人员就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与征管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张滢表示,环境保护税法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对照这个规定,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是环保税的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000元;应税噪声税额分六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200元。

据了解,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种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张滢称,除了暂免征收的优惠政策外,还有减税优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地税局结合江苏实际,协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保底、完善、提升”的总体工作思路,目前,江苏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江苏省地税局成立了开征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江苏省业务骨干成立了政策制度、征管技术和综合督导3个小组,全力开展相关工作,梳理出七大类31项工作事项及时限要求。及时进行数据交接与纳税人识别。目前,江苏省已在省级层面移交2万余户约4万余条排污费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和征收数据,已经通过省局开发的“环境保护税税源单位信息清选平台”下发到各地,完成纳税人识别和数据比对工作。已完成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网上申报系统的部署,并已完成模拟录入税源基础采集信息、填写申报表、开出税票等事项。

原标题:省地税局解读环保税开征: 低于标准排放可获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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