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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于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入户调查、数据采集与审核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9年完成普查总结、验收、发布、应用和表彰,详情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打下坚实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及内容。
1.工业污染源。具体包括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处置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农业污染源。具体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普查内容为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具体包括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内容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用水排水情况,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具体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普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及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
5.移动源。具体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含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内容为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根据本行政区域污染排放特征,需要增加普查内容的,经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通过入户调查、实测、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产排污系数核算或物料衡算等技术方法,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
(二)普查机构及职责
1.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审核和汇总,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及提出普查工作成果开发应用建议。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2.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4.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督促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区县污染源普查经费。
市经济信息委:提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交委: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船舶燃油消耗量数据,提供国(省)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商务委:提供营运加油站燃油消耗量,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提供机动车、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规划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为污染源名录校正空间信息,开展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城管委:提供全市城镇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场)基本信息,指导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场)相关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全市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家普查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市政入河排污口信息;指导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排查、水质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市政入河排污口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市地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提供全市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提供全市人口、经济发展等相关统计数据;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市国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重庆海事局:配合市交委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AIS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国网市电力公司:提供所需供用电企业及其他普查对象的用电量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若国家今后下发文件中部门分工等相关内容有调整的,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作相应调整。
5.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6.成立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及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三)普查实施
普查工作分阶段实施: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入户调查、数据采集与审核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9年完成普查总结、验收、发布、应用和表彰。
(四)普查培训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区县普查技术骨干和普查指导员,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员。
(五)宣传动员
市和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和年度计划任务,细化项目,编制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资金,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一)市级财政经费使用范围
制定全市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抽查与抽测,数据校核、加工,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办公条件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购置普查所需设备及搭建信息平台等。对普查试点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二)区县财政经费使用范围
制定本区县普查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印制普查表,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开展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办公条件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购置普查所需设备及搭建信息平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用。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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