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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1-11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污染治理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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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料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自治区、盟市与旗县(市、区)分级负责,属地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盟市成立本盟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盟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盟市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旗县(市、区)成立本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所在盟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完成本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完成园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进展和工作需要,在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1.前期准备。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建立普查制度,组织编制各级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污染源清查方案,指导各盟市开展清查,统一建库、分级部署。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全区清查质量控制核查与评估。汇总全区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明细,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单;排查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各盟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实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清查名录,按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开展清查质量控制核查与评估;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3.普查试点。选取呼和浩特市为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为全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经验。

4.全面普查。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普查工作,为各盟市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质量控制抽样监测,对各盟市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并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盟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盟市普查工作。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类污染源的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开展各盟市质量控制抽样监测,对各旗县(市、区)及工业园区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定期上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5.总结发布。

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其他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开展本地区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

(四)普查培训。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盟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盟市普查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和自治区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自治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原经费落实途径纳入各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盟市级、旗县(市、区)与工业园区财政负担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与工业园区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普查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自治区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区普查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抽查与抽测,购买第三方服务,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普查所需设备及搭建信息平台,普查资料的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成果开发应用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旗县(市、区)予以补助。

盟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制定盟市级普查实施方案,印制普查表、数据录入、审核报送,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抽查与抽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购置普查所需设备及搭建信息平台,普查资料的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成果开发应用等。对贫困旗县(市、区)予以补助。

旗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现场监测、数据录入与审核报送,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控制,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建档,总结、表彰等。

工业园区财政安排经费用途同旗县(市、区)。

六、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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