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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18-01-11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污染防治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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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控保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定,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以上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可委托具有环保专业技术力量的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环保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组织普查工作专家组,对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数据按一定比例进行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依托省环保业务专网,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普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访问方式接入布置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污染源普查业务系统。省级污染源普查基础软硬件环境基于已建成的青海生态环保云平台搭建,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送网络畅顺。

(四)宣传保障。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同级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工作方案、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全省普查工作培训,指导各市(州)和各成员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应用,组织省内普查工作的验收和成果上报。负责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全省城镇、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清单;指导各级普查机构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各级普查机构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省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省内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省内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全省污染源普查的质量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协助完成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民航青海空管局:提供民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完成承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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