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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01-17 08: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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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张家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张家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风险管控,统筹安排部门、镇(区)任务分工,摸清辖区内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建设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升监督和管理能力,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逐步减少污染地块存量,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健全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张家港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省、苏州市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2017年制定我市详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苏州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市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计委、经信委等参与,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针对我市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农药、钢铁、制革、危险废弃物处置、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统计局等参与)。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主要影响因子和危害性。以耕地为重点,补充完善污染物调查,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质量评价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和分析(市环保局、农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有条件的镇(区)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上传至省、苏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实施土壤和重金属污染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911家企业土壤遥感核查,完成15家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督查,落实2家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的定期检测、监察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参与)。

(二)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省、苏州市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要求,制定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每5年完成1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镇(区)可根据区域特点,提高监测频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技术能力建设。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和装备水平,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省、苏州市环保部门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要求,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整合市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构建全市土壤环境数据平台,力争2018年上半年完成。遵循省、苏州市相关要求和统一标准规范,整合土壤环境相关数据,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向政府有关部门开放,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农委、国土局牵头,发改委、规划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卫计委等参与)。

二、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

(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根据《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苏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张家港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和空间管制要求,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优化提升以“四个百万亩”为主体的农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强化生态效应,守住耕地保护、开发强度、生态保护“三根红线”,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7.6万亩。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三优三保”行动,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进多规融合,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严格实施《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或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市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内工业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苏州市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区),市有关部门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农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供销总社等参与)。

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参与)。

(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国土局牵头,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水体及周边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对未利用地影响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防治措施及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国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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