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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

2018-01-18 09: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环境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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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黑龙江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

2017年12月

第一章规划总则

1.1规划背景

2015年10月29号,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于2016年5月28日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以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重要理论依据,结合本省土壤生态环境实际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环境保护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

本规划在充分分析我省土壤环境、土壤生态与土壤资源现状的基础上,对化工、焦化、石油加工、制革、电镀、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8类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周边农用地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的实际污染程度进行区域划分,结合我省的土地实际利用情况,并兼顾土地功能区划、未来长期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以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本规划内容全面、科学、可行,通过本规划大纲,指导规划编制工作,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目标明确、方法明确、路线明确,确保整个工作健康有序进行。通过规划的实施,重点解决我省的土壤环境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等问题,改善土壤环境生态质量。

1.2规划意义

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的目的就是要利用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系统工程学和环境科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生态化建设思路和技术,依靠科技创新,提出黑龙江省土壤环境治理和修复目标,实现目标的对策与措施,制定全省环境改善与可持续发展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最大限度的挖掘利用我省的土壤资源和生态经济潜力,对全省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结构改造和功能区划分,建立良性循环的土壤生态环境体系,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整个系统协调发展,并能实现自我调节、自我修复和自我维护,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将我省建设成为以绿色为主体的现代化生态经济强省。将黑龙江省建设成为现代化生态省份直接决定和影响了我省在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位置,直接决定和影响了全省的环境质量及人民的生活质量,决定和影响了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促进土地资源的持续开发与利用,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全省人民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质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保障和具体行动。所以,制定《黑龙江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意义重大,非常必要。

1.3规划范围

《黑龙江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范围为:全省47.3万平方公里,包括12个地级市,1个地区。共64个市辖区、18个县级市、45个县、1个自治县。主要对农用地和工业、企业场地进行研究,弄清现状、确定原因、建立目标、制定措施。

第二章规划区域现状与存在问题

2.1自然环境状况

2.1.1地理位置

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位于中国最东北部,中国国土的北端与东端均位于省内。因省境北面有黑龙江而得名。

黑龙江东部和北部以乌苏里江、黑龙江为界河与俄罗斯为邻,与俄罗斯的水陆边界长约3045公里;西接内蒙古自治区,南连吉林省。介于北纬43°26′~53°33′,东经121°11′~135°05′,南北长约1120公里,东西宽约930公里,面积47.3万平方公里。

黑龙江辖12个地级市,1个地区。共64个市辖区、18个县级市、45个县、1个自治县。所辖哈尔滨为副省级市,齐齐哈尔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黑龙江西部属松嫩平原,东北部为三江平原,北部、东南部为山地,多处平原海拔50~200米。

黑龙江是中国重工业基地,工业门类以高端制造业、航空航天、机械、石油、煤炭、木材和高效农牧业、食品工业为主。农业上集约化程度高,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

2.1.2地形地貌

黑龙江省地势大致是西北部、北部和东南部高,东北部、西南部低,主要由山地、台地、平原和水面构成。

西北部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大兴安岭山地,北部为西北—东南走向的小兴安岭山地,中间以伊勒呼里山为连接;东南部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土地约占全省总面积的24.7%;海拔高度在300米以上的丘陵地带约占全省的35.8%;东北部的三江平原、西部的松嫩平原,是中国面积最大的平原—东北平原的一部分,平原占全省总面积的37.0%,平均海拔为50~200米。省内最高点是海拔1690米的大秃顶子山。

2.1.3气象气候条件

黑龙江省位于欧亚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中国最东北部,气候为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从1961~1990年30年的平均状况看,全省年平均气温多在-5℃~5℃之间,由南向北降低,大致以嫩江、伊春一线为0℃等值线。≥10℃积温在1800℃~2800℃之间,平原地区每增高1个纬度,积温减少100℃左右;山区每升高100米,积温减少100℃~170℃。无霜冻期全省平均介于100~150天之间,南部和东部在140~150天之间。大部分地区初霜冻在9月下旬出现,终霜冻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结束。

全省年降水量多介于400~650mm之间,中部山区多,东部次之,西、北部少。在一年内,生长季降水约为全年总量的83%~94%。降水资源比较稳定,尤其夏季变率小,一般为21%~35%。全省年日照时数多在2400~2800小时,其中生长季日照时数占总时数的44%~48%,西多东少。

2.2黑龙江省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黑龙江省土地条件居全国之首,总耕地面积和可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均占全国1/10以上,人均耕地和农民人均经营耕地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左右。全省现有耕地1187.07万公顷,土壤有机质含量高于全国其它地区,黑土、黑钙土和草甸土等占耕地的60%以上,是世界著名的三大黑土带之一。

黑龙江省土壤类型多种多样,共有18个土类,87个亚类。主要土类有栗钙土、黑钙土、黑土、棕色针叶林土、白浆土、暗棕壤、山地草甸土、草甸土、泥炭土、风沙土、石质土、火山灰、水稻土、漂灰土、新积土、沼泽土、盐土和碱土等。

2006年,我省开展了首次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其结果显示,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优良。

2.3存在的问题

土壤环境质量家底不详。“十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地质、农业等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专项工作,初步掌握了全省土壤污染总体情况和基本特征。但由于工作目标、内容、监测指标、范围不一致,在系统性、精细化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全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

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我省缺乏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地方法规,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土壤污染物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不明确。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缺少指导土壤污染物排放企业健全环境管理、加强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落后。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政策滞后于污染防治的实际需求。生产过程中土壤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匮乏。工业企业对土壤污染的修复技术及生态修复技术等有待进一步研发。有关专家和技术人才缺乏。

第三章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3.1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示范带动的原则,实施分类别、分阶段治理与修复,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问题。加强我省土壤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密防控土壤生态环境风险,不断提高黑龙江省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3.2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统筹现有污染源整治与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和防范环境风险,突出土壤污染防控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分区、分类、分期推进污染防治。

控新治旧,综合防治。坚持源头预防,严格准入,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新增量。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实施综合整治,努力消化污染存量、多还旧账、保安全、防风险。

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做到目标、任务与投入、政策的匹配。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鼓励社会参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监督。

3.3规划目标

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筛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选择污染耕地集中地区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及严格管控试点工作,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到2020年6月底,完成4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到2020年12月底,完成国家确定的全省受污染耕地与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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