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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1-18 11: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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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企业安装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5.2.2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5.3.2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获得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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