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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排污许可制度的环境标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环境标准制定在技术支撑方面还不足,存在部分标准滞后、制定不科学、对应监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匹配等问题,如何基于环境质量对排放限值进行核定尚未建立,这些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困难。
3.1排放标准制定缺乏有效技术支撑,基于环境质量的排放标准还未建立
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按照污染控制技术评估思路制定的,主要基于样本调查,缺少系统、规范的制定程序与方法。在制定排放标准过程中,考虑了污染治理技术的可达性,但由于抽样调查率不高,标准值的选取与最佳可行技术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缺失从最佳可行技术推导排放标准的环节。同时,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了技术可达性与经济可行性,但并未确定经济可行性应该达到怎样程度的排放标准是可接受的。这导致了国内现在采用的最佳可行技术无法细分,考虑的仅是综合成本。此外,现有的排放标准与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标准没有有效衔接。虽然我国对部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行特殊排放限值,但并未覆盖到全国各地,从长远和国际经验来看,需要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排污许可排放标准体系。除常规污染物外,有些项目还排放苯系物、多环芳烃(PAHs)、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的特征污染物,这些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多,环境质量标准不健全,故在标准制定中要更加关注。
目前,我国应用较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仍为20世纪90年代制定,部分标准20余年未进行过修订。也存在部分行业标准缺失现象,致使行业间核算基准不统一,很难全面、公平、有针对性地管理企业排污,也无法促使企业提高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水平。重点行业主要污染节点、特征因子、作用机理以及相应的控制技术路线不清,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定标准需要数据、调查数据需要依据标准”的矛盾始终存在,影响排放标准制修订质量。
3.2排放标准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不匹配,排污许可监管难以到位
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是排污许可证对受控产排污单元的核心限制要求。但目前普遍存在违反排放标准的“超标”现象,存在考核指标不能覆盖标准要求的全部污染物、未按照排放标准提出的监测规定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质量差等问题。一是固定源的“连续稳定达标”情况并不乐观。不重视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污染设施的运行管理规定,政府难以通过执法行动威慑固定源所有者认真遵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正需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来完善标准制度。二是与环境标准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迄今为止这些制度之间的关系尚未得到明确。环境管理过于依赖国家标准“一刀切”规定,不能因地制宜细化与落实,造成区域、行业的不公平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合规性伤害”问题。三是排放标准缺乏给予特殊情况下的豁免机制和弹性规定。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电力行业而言,其排放的常规污染物应当在特殊条件下给予特殊的要求,这也是世界通行做法。
3.3排放标准对应的监测标准不完善,排污许可监测难以落地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技术指导。随着需要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差距。我国排放标准缺少对应于限值的平均取值时间的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的实际执行监测体系需要加以完善。如何对排放浓度限值设定不同的时间尺度,时间越长,监测的要求越高,是许可证的监测中容易出现的现实落地问题。
4基于排污许可制的环境标准改革完善建议
环境标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基本依据,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反过来又会促进环境标准或者是基于技术的排放标准的完善。
4.1分级建立最佳可行技术的排放标准体系,作为排污许可的重要技术基础
以最佳可行技术作为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的重要技术基础。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以最佳可行技术为核心技术依据,以行业内公平、经济上可行、推动技术进步为基本原则,针对各行业的不同设施、工艺、规模制定排放标准限值。建议尽快出台不同行业的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建立设施名录,针对不同行业的各类设施的生产工艺与产污环节,分析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水平和环境影响。提出最佳可行的推荐技术或技术组合,并据此规定不同设施、不同规模下的排放标准和工艺技术运行标准。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排放控制水平、经济成本以及运行管理要求等因素,分级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在不同的经济可行性层面建立包括最佳实用控制技术标准、最佳控制技术标准和最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在内的最佳可行技术分级体系。
4.2构建基于环境质量的排放标准体系,严格不达标区域的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限值要最终基于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排污许可的排放达标“底线”,如果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不能达标,则该地区在发放排污许可时,应当针对影响环境质量达标的污染物,提出比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排放量控制要求,同时要基于环境质量对排放标准进行核定和完善。针对环境容量不足或某项污染物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污染源,建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最严格的控制技术标准核定许可限值和要求,如京津冀空气重污染区域所在控制单元。要大力推进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实施,构建基于环境容量与环境健康的排放标准体系。考虑环境质量现状,分区、分类执行不同排放标准。针对一般地区的固定污染源,建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核定考虑兼顾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控制技术,即最佳实用控制技术标准;针对新建项目或重点行业须特别管控的污染物指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标准进行核定,即首要考虑环境效益,兼顾经济可行性。
4.3完善与排放标准匹配的监测监管技术,使排污许可监管充分落地
与排放标准相匹配的环境监测方案,只提供监测技术规范是不够的,还应包括监测频率、监测时间、生产和污染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时数据处理、排污单位守法记录的使用等。关于管控要求,对于大气排放标准中有组织排放要针对工艺和排放源细化要求;对无组织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增加无组织控制的措施要求。明确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达标排放判定有关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同步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要区别对待超标排放如实报告和虚假报告等行为。完善基于排污许可的排放标准相关配套制度,监测监管保障能力的建设应与许可制度改革同时推进。
4.4建立最佳可行技术更新机制,尽快形成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储备库”
对不同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要区分常规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如大气SO2、NOx、VOCs、颗粒物)和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从不同控制目标的角度,提出排放限值要求。针对不同的区域,制定符合改善环境质量要求的排放标准,建议逐步强化对环境质量影响大的污染因子的控制,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加快编制出台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随着行业的技术发展和污染防治工艺的进步,最佳可行技术应当处在不断的动态更新中,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也应当定期编制与更新。构建完善的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工艺的进步和控制管理水平的发展,应当以基于最佳可行技术排放水平的不断更新来推动建立科学、可行的排放标准和技术标准。解决部分行业标准过旧、参照标准限值宽松、准入门槛低、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尽快形成标准制定“技术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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