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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

2018-01-23 10: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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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出台,以加快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详情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8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固碳释氧、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全国湿地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修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较弱,全省湿地呈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加快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加快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美丽吉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生态质量,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维持全省湿地保有量不减少,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各地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委、畜牧、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地政府负责人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

将全省湿地全部纳入保护管理体系,实行全面保护、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和总量管控,维持全省国土空间湿地保有量,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500万亩(100万公顷),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1305万亩(87万公顷),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

二、建立湿地分级保护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监管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开展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修复相关支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各级财政承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省林业厅负责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加强省、市、县三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强化乡镇林业站湿地管护职能。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理顺管理体制,夯实保护基础,建立覆盖全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湿地管护联动网络。(省林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加强规划引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制订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方案及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制定相关规划涉及湿地内容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四至,确定各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湿地面积总量保护责任目标。科学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公布湿地名录,落实具体地块,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制定湿地保护工程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湿地的影响,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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