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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

2018-01-24 15:58来源:大城小E作者:赖庆智关键词:VOCs管制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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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

1.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管制内容:

a.废气燃烧塔(火炬)

b.制程排放管道

c.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d.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

e.设备组件

f.废水处理设施

2.废气燃烧塔(火炬)

管理要求:

废气燃烧塔之母火不可熄灭,且应使用独立稳定之燃料系统。

公私场所发生废气燃烧塔使用事件时,应于一小时内通报地方主管机关。

公私场所发生废气燃烧塔使用事件每年累计达三十日者,应于发生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减量计划书,报请地方主管机关审查。

公私场所应提供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专线,接受民众询问废气燃烧塔使用事宜。

3.制程排放管道

VOCs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最佳可行控制技术:

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适用对象:

公私场所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但下列储槽不适用本章规定:储槽容积<15立方公尺者;储存物料之实际蒸气压<26mmHg者;储槽容积<100立方公尺,且其储存物料之实际蒸气压<210mmHg者;槽体设计操作压力>1550mmHg之压力槽,且于正常操作情形无废气排放至大气者;用于储存食用酒精之储槽;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储槽。

排放标准:

实际蒸气压≧570mmHg:

a.采用压力槽。

b.非采用压力槽者,应装设密闭排气系统连通至锅炉或加热炉之炉膛之焰区,或其他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百分比(R)≧95%或排放浓度(C)≦100ppm之污染防制设备。

实际蒸气压<570mmHg:

a.采用浮顶槽。

b.采用固定顶槽者,应装设密闭排气系统连通至锅炉或加热炉之炉膛火焰区,或其他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R)≧95%或排放浓度(C)≦150ppm之污染防制设备。

c.储槽之排气系采非破坏性物料回收处理方式,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R)≧85%或排放浓度(C)≦300ppm者,不受前二项之限制。

5.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

VOCs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上表中技术适用于储罐和装载)

6.废水处理设施

管制对象:

收受处理石化制程之废水收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初级处理单元设备、生物曝气池及污泥处理设施。

管制要求:

废水收集系统之废水液面不得与大气接触。

废水处理设施初级处理单元设备及生物曝气池,除维修外,应维持气密状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集气系统或围封式集气系统连通至污染防制设备,使削减率达85%或排放浓度150ppm以下。

b.设置符合排气管规格之固定顶盖,且废水直接进流活性污泥处理单元处理。

c.采用浮动式顶盖。

d.采用其他经证明符合第一款削减率或排放浓度之防制措施,并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可者。

原标题:台湾地区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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