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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环保核查中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2018-01-25 09:03来源:梧桐树下V作者:张益辉关键词:环保核查第三方评估IPO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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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环保部发布《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环保部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主要由《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后被废止)、《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和《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

根据156号文和101号文,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于IPO审核的要求[1],另一方面、也是更核心的是为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环保不达标而导致环境风险,避免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同时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该制度事实上为101号文和《管理名录》内的重污染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审核设定了前置程序,即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或环保部的环保核查意见。而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可以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文件对发行人的环保合规情况发表意见,相对降低了核查义务的标准,也控制了执业风险。

149号文发布后,各级环保部门不再对各类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也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中介机构需要根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发行人的业务或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发表意见。在此背景下,中介机构需要更为独立地进行环保核查,除了关注发行人是否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处罚、是否存在虽然尚未受到处罚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势必也会寻求第三方机构提供评估文件,补强中介机构观点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于第三方机构评估在IPO环保核查中的作用进行考察和梳理,有助于为IPO项目的推进提供参考。考虑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环保核查上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为明确主题,本文以发行人律师视角展开讨论,分析2017年的部分IPO过会项目(范围为在2017年完成预披露更新并在2018年1月16日前将回复反馈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公开披露的IPO过会项目),在其反馈意见回复中对于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运用。

一、反馈意见及回复

1、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13预披露更新,2017.03.08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发行人产品中使用的蓄电池是否存在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1)时,援引无锡新环化工环境监测站、无锡碧水蓝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江苏力维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报告期内新日股份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均达标;援引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环境保护监测站、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天津新日废水、烟尘、烟气、噪声、臭气浓度、硫酸雾、废气排放均达标;援引湖北省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报告期内湖北新日环境监测达标;援引孟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证明报告期内河南三丽废水、废气、土壤、污泥、噪声符合环保标准。

2、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2.17预披露更新,2017.02.27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1)问题时,援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江西洁美、江西宏泰的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09预披露更新,2017.03.20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1)问题时,援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发行人生产型子公司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排放标准;证明发行人生产装置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的运转正常有效。

4、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预披露更新,2017.05.09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3)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

发行人律师回复:发行人已通过莱茵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经查阅上海正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走访当地环保主管行政机关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并查询环保局网站公示的处罚记录,并对公司相关环保负责人员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未涉及任何环境保护纠纷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处罚记录,未发生任何环保事故。

5、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预披露更新,2017.05.09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援引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报告》,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型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良好,对各项污染物的处理方式符合环保要求,各项污染因子和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处置。

6、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05预披露更新,2017.05.23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援引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环保核查技术报告》,证明发行人申报的各项目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环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提出的环保要求均能予以落实。根据日常监测结果表明,各次监测的废气、噪声均符合排放标准,符合环保要求及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7、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15预披露更新,2017.06.13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聘请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排放废气、废水、锅炉废气和噪声情况出具了检测报告,发行人污染排放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律师工作报告》,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出具的《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评估报告》,雅仕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泰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未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8、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29预披露更新,2017.07.11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福建起步设立时未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以及未办理环保验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回答问题(1)时,援引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SO14001:2004标准。

9、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07预披露更新,2017.07.18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时,援引了发行人提供的环保监测报告、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保核查报告》以及周淬昌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骏亚国际在最近三年并无任何有关环保之法律诉讼)。根据法律意见书,为全面核查公司的环保情况,发行人委托具有上市环保核查资质的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参照原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对当时存在生产业务的骏亚电子、骏亚数字、龙南骏亚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环保处罚和环境事件进行核查。

2016年5月,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保核查报告》,认为公司所属各核查企业总体上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基本满足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要求。

10、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14预披露更新,2017.08.22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1)、(2)时,均援引《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及《宇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显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4月出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宇环智能现有主要环保治理设施运转良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均已得到妥善处理,各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宇环数控和宇环智能在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回答(2)问题时,援引长沙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

11、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17预披露更新,2017.10.24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等污染。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发行人律师回答问题时,援引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2016年11月出具的《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报告(无锡分报告)》、《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报告(龙岗分公司报告)》,证明相关公司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已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环评批复要求;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产品及原辅材料均未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等规定的禁用物质,也不涉及新化学物质的使用;按照ISO14001/96版标准,全面、正式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已制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未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事件。

原标题:IPO环保核查中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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