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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018-02-01 08:3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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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2018年2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

4.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4.2.1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50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优先采用压力罐;

(2)采用非压力罐,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3)其它等效措施。

4.2.2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8kPa,但<27.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75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50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优先采用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效封气设备;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一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效封气设备。

(2)采用固顶罐,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3)其它等效措施。

4.2.3运行控制要求

(1)固顶罐

a)储罐开口,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保持密闭,若不能密闭,15日内完成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如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b)固顶罐顶部应密闭,不应有洞、裂缝或未封盖的开口,保障蒸气损失降至最低。

(2)浮顶罐

a)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罐的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由于物料更换或清洗等原因致使浮顶着陆或离开存储物料液面前,需提前5日向主管部门报备,进行有效收集并处理产生的有机气体。

b)除自动通气阀和边缘通气孔(罐顶通气孔)外,浮顶罐顶部的开口应浸入储存物料内,保证在工作状态下形成液封,并应备有带密封垫片的封盖。

c)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支于立柱(支柱)时开启。

d)边缘通气孔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支于立柱(支柱)或边缘通气孔的压力超过压力设定值时开启。

e)储存物料的量不足以浮起浮顶时,应尽快连续加注物料至浮顶重新浮起。

f)一级密封和二级密封要求均无孔、裂口或开口,其周围需用浮顶边缘、密封纤维或二级密封进行封边;松开或拆卸一级密封或二级密封需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持续时间不超过72小时。封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密封要求:(A)任何地方缝隙宽度不可大于3cm;(B)当机械式鞋形密封的一端已浸在储存液体中时,另一端应离液面60cm以上;(C)机械式鞋形密封、密封构造或密封物的外皮(Envelope)不可有破洞、裂缝或任何开口;(二)二级密封或单封式密封要求:(A)任何地方的缝隙宽度不可大于1cm;(B)二级密封需从顶部伸出至罐壳,但不应附着于一级密封;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不能密闭,15日内完成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g)除支架衬套、自动泄气阀、边缘通气孔、支柱井、楼梯井及取样井外,浮顶上开口不使用时,应采用衬垫进行封盖保持密闭状态,人员进出口及计量井应另封闭。

h)取样井应具备缝隙开孔构造的封盖(SlitFabricCover),封盖的覆盖面积达开孔面积90%以上。

i)支柱井应采用弹性构造的衬套密封或含衬垫的滑动封盖。

j)楼梯井应采用含衬垫的滑动封盖。

k)浮顶紧急排水管,配备有封闭处于打开状态罐的开口的薄膜织物盖或其它等效设备,至少盖住开口的90%。

l)内浮型顶盖上方气相区的气体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的30%。

m)自动泄压阀应采用衬垫,浮顶浮动时关闭,在浮顶下降至罐底受浮顶负载支架支持时开启。

4.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4.3.1对于真实蒸气压≥2.8kPa的装载物料,其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并排气至下列设施之一:

(1)VOCs处理设施;

(2)蒸气平衡系统。

4.3.2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cm。

4.3.3灌装过程中应配备适当的检测器,以避免槽车的过渡灌装而溢出。

4.3.4有机液体转运过程中需在相应的设备(泵、阀门、连接件)中安装合适的密封以避免泄漏;

4.3.5不允许未控制状况下切换装载。

4.3.6连续监测蒸气回收/处理系统,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监测关键指标确保蒸气回收/处理系统按设计要求有效运行,并保留监测数据备查。

4.3.7运行并维护切换装置,使不发生液体满溢、设施气体泄漏、液体泄漏、及分离操作中的液体泄漏。

4.3.8蒸气回收/处理系统的背景压力(backgroundpressure)不得超过kpa。

4.3.9不允许向蒸气密闭性不合格或未安装油气回收/平衡接口的运载器(包括油罐车、油罐火车、油罐船等)装载(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或油品。

4.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密封检查及修复要求应对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进行密封检查及修复,具体要求见表1。

表1储罐密封检查及修复要求

序号项目内浮顶罐外浮顶罐

1泄漏检测对象浮顶

一级密封

二级密封浮顶

一级密封

二级密封

2检查手段目视检查目视检查

测量缝隙宽度

3检测频率首次进料

每年一次首次进料

一级密封,五年一次

二级密封,每年一次

停止存储物料后再次装载,视为首次进料

4泄漏或破损定义浮顶未浮于液面上

浮顶上有机液体聚集

密封上有破洞或裂缝

密封与罐壁之间存在可见空隙一级密封缝隙宽度超过3cm

二级密封缝隙宽度超过1cm

5修复要求60天内完成修复或排空

申请延迟修复(向主管部门报明原因及下次维修的具体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延迟,延迟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5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

5.1新建企业自2018年2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2VOCs流经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对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1)泵;

(2)阀门;

(3)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4)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5)泄压设备;

(6)取样连接系统;

(7)其他密封设备。

5.3泄漏的认定,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泄漏认定参考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限值。

5.4泄漏检测

5.4.1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动静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

(1)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每日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象。

(2)对泵,每季度检测一次。

(3)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静密封点,每半年检测一次。

(4)对于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检测。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检测。

(5)初次开工以及检维修后开始运转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在启用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5.4.2设备与管线组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泄漏检测:

(1)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绝对压力低于环境大气压5Pa);

(2)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电磁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层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3)采用波纹管式阀、隔膜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破裂片的减压阀;

(4)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5)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等原因无法测量或处于不安全区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6)安装有废气收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7)采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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