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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8-02-02 09: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环境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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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污水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2敏感水域

本市GB3838中Ⅲ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GB3097中第二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海域,包括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以及其它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

3.3非敏感水域

本市范围内除3.2规定之外的水域。

3.4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排污单位

指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6现有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事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3.7新(改、扩)建单位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事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分类

4.1.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4.1.2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1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4.2标准分级

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向敏感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2中的一级标准;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向非敏感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2中的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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