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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8-02-02 09: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环境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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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标准限值

4.3.1污染物排放限值

4.3.2污染物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表1、表2中的标准限值作比较时,采用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4.3.3水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外,还应达到国家或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4.4实施时限

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4.5其他规定

禁止将污水排向地下水环境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排污口设置

5.1.1排污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排污口,不得与其他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排污口的布设应符合HJ/T91、HJ/T92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2若一个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污水,且各种污水若单独排放时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则该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2.2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5.2.3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2.4本标准中各污染物项目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表3所列污染物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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