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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2018-02-07 10:42来源:环保部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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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来信:

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了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名录规定“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期限,如造纸、水泥制造等行业实施时限为2017年、陶瓷制品制造实施时限为2018年、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实施时限为2020年。被纳入名录中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是否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适用有关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回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

部分地区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且该地区省级环保部门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地方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于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现有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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