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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发 | 浙江正式发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附全文)

2018-02-09 16:26来源:环境法律观察关键词: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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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类处理

9.1处理要求

9.1.1易腐垃圾应因地制宜采用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和厌氧产沼发酵等方式进行处理。集中供餐单位的餐厨垃圾由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处理。

9.1.2可回收物可由与主管部门签订购、销协议的废旧物品公司等定期收购并回收利用处置。

9.1.3有害垃圾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9.1.4其他垃圾转运至所属区域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9.2处理模式

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的主要处理模式见表1

9.3易腐垃圾处理管理要求

9.3.1由建制村(或多村联合)规划建设易腐垃圾处理站。

9.3.2运营单位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停电、设备故障、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建立运行管理台账。运行管理人员和维护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9.3.3垃圾处理站应设置臭气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易腐垃圾处理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

污水收集后纳入管网的,应在处理站对渗滤液进行预处理,出水水质满足GB/T31962的规定;若采用直接排放方式,应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后排放,排放水质应稳定达到GB16889的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的要求。

9.3.4运行空间环境无臭气、无污水、无地面垃圾,主体设备及附属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场地整洁。

9.3.5易腐垃圾处理如需微生物菌种,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微生物菌种的安全性应符合NY1109的规定。

9.3.6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产出的成品肥料,植物种子发芽指数应≥60%,发芽实验方法见附录B;粪大肠菌群数和蛔虫卵死亡率应达到NY884的要求。机器成肥产出的肥料其他指标应达到表2和表3的要求。太阳能辅助堆肥产出的成品肥料重金属限量应达到表3的要求。

10长效管理

10.1管理机制

10.1.1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责任制度,多级联动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建制村、乡镇(街道)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

10.1.2以乡镇(街道)为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对保洁人员实行定岗、定位、定责的责任制管理,抓好日常工作的督查、考核。

10.1.3建制村应通过村规民约、实施奖惩措施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工作。

10.1.4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三方服务运行模式,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督促第三方服务单位规范操作。

10.1.5鼓励垃圾处理技术革新,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智能化管理水平。

10.2宣传教育

10.2.1村民委员会应通过宣传栏、发放图册、上门指导、组织活动等方式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的宣传,提高村民主动开展垃圾分类的意识以及垃圾分类的准确率。

10.2.2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基地。

10.2.3教育部门应把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资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10.2.4各类媒体应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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