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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8-02-09 17: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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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厦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旨在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水平。详情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水平,实现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拓展两岸经贸合作、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

(三)重大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和民生补短板项目;

(四)两岸经贸合作项目;

(五)“一带一路”项目;

(六)高端制造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行业项目;

(七)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省重点项目直接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四条年度市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在本年度内续建或计划开工的市重点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是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负责协调推进本区域或本行业市重点项目的部门或单位。

责任单位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或备案明确的单位为准,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的代建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的单位,承担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面统筹、协调、管理和督办市重点项目的领导、指挥和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挂靠市建设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牵头起草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完善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二)牵头组织拟订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参与组织推荐申报省重点项目。

(三)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和区人民政府落实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

(四)指导、检查市重点项目各责任单位、建设(代建)单位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市重点项目建设跟踪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六)牵头组织对市重点项目各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考评考核、奖惩工作。

(七)负责市重点项目中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代建单位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及宣传工作,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小组)汇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及协调推动情况。

(九)协调、督促、落实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文明施工等工作。

(十)督促市重点项目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履约履责。

(十一)协助省重点项目管理对接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各区重点办开展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跟踪、协调、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二)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推荐建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和建设(代建)单位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报送市重点办。

(三)根据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跟踪、协调、检查、督促建设(代建)单位落实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协调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立即向市重点办、相关部门或市政府报告;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依法依规抓好项目施工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四)负责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上报市重点项目建设信息,并核实建设(代建)单位上报的信息;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协调推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重点办。

(五)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六)配合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业绩信誉情况的考评考核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责任部门及分管领导。

(三)根据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组织、督促各参建单位有序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协调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立即向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指定专人按要求向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并上报市重点办。

(五)做好市重点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市重点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和申报。

(六)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完善土地房屋征收手续,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七)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及时签订代建合同、出具授权文件,按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及代建合同相关约定,加强对代建单位履约履责情况管理。

(八)负责审核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工期延误等重大变更申请,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九)督促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履约履责。

(十)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与工程移交并开展建设项目的后评价。

(十一)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二)配合市重点办、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各参建单位目标任务和业绩信誉的考评考核工作。

(十三)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十四)承办市重点办、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及协调机制,明确代建项目的分管领导,及时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代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

(三)及时将代建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报送建设单位。

(四)严格按相关规定及建设单位委托事项开展代建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代建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各项控制目标。

(五)按代建合同约定配合属地政府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六)建立健全周协调、月调度、季考核、年总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对代建项目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

(七)配合市重点办、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各参建单位目标任务和业绩信誉的考评考核工作。

(八)财政投融资项目在项目完工半年内向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及市建设局等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总结。

(九)组织做好项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维保工作,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配合处理好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

(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十二)承办市重点办、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项目属地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区实际,组建专门的常设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属地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延伸阅读:

总投资8654.4亿元!2018年厦门市重点项目名单(3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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