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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去五年和2017年重点工作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思想认识程度之深、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执法督察尺度之严、环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一是环境治理模式改进优化。在工作理念上,对保护与发展关系的认识更加深刻,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理念正在牢固树立,抓环保就是抓发展、就是抓可持续发展逐步深入人心;在工作动力上,从以自上而下为主,向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转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工作目标上,从以抓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转变,努力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在工作任务上,坚决向污染宣战,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同时,加强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加快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工作格局上,从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小环保”,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大环保”转变;在工作对象上,从以监督企业为重点,向“督政”与“督企”并重转变;在工作手段上,从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三线一单”等制度一起抓转变;在工作保障上,着力强化环境法治、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基础能力和国际合作等保障,并取得显著进展。
二是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国务院发布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坚决向污染宣战。累计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7亿千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13.8万个村庄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成自然保护区2750处,自然保护区陆地面积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近14.9%。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34.8%,达到58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区域PM2.5平均浓度连续三年达标。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不断提升,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持续下降,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
三是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全面深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数十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改革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及环境保护督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禁止洋垃圾入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等方面改革举措出台,初步建立“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开展生态文明试验区、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区域流域机构、国家公园体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改革试点,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
四是环境法治保障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核安全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成制修订。2015年开始实施最严格的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连续处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移送拘留成为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首次实现中央环保督察31个省(区、市)全覆盖,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达到了百姓点赞、中央肯定、地方支持、解决问题的效果。
五是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治理历史遗留铬渣670余万吨。聚焦垃圾焚烧、PX、涉核项目等重点领域,推进“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我部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481起,处理群众举报17万件,有力维护环境安全和群众利益。
六是核与辐射安全切实保障。推进核安全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核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核安全文化水平持续提升。现有37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研究堆、24座核燃料循环设施保持良好安全运行记录,在建19台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受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降至每万枚1起左右,全国辐射环境质量保持在本底涨落范围。
七是环境基础支撑日益夯实。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并完成国家监测事权上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扩展到2050个,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战略环评。推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发布国家环保标准467项,现行有效标准达1843项。实施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和监测。协调实现按环境要素设司。
八是国际影响不断扩大。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已批准加入30多项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多边公约或议定书。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向联合国交存《巴黎协定》批准文书,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发挥国合会中外高层交流平台的积极作用,生态文明建设成就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赞同,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刚刚过去的2017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标志性工程为突破点,举全系统之力奋力推进各项工作。
(一)五项重大任务取得显著成效。
持续深化中央环保督察。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改革办、中央财办、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监察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完成第三、第四批对15个省份中央环保督察,向地方交办的7.2万件环境信访举报基本办结。在边督边改问责1.1万人的同时,组织协调第一批督察8省(区)问责情况统一对外公开,共问责1140人,其中正厅级干部24人,副厅级干部106人,形成强烈震慑效果。前三批督察22个省份整改方案所明确的1532项整改任务,已完成639项。我部针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约谈30个市(县、区)政府、省直部门以及央企。全国31个省(区、市)出台环保责任分工规定和省级环保督察方案,26个省份开展或正在开展省级环保督察。河北明确55个部门248项生态环保责任,湖北建立由书记和省长鉴证、地市主要领导签字背书的督察整改任务销账办结机制,湖南将党委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纳入环保工作责任体系,甘肃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部限时整改。
圆满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目标。联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将12个城市列入首批试点城市。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全国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黄标车淘汰基本完成。会同科技部启动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特别是面对2017年1-2月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PM2.5浓度大幅上升的不利局面,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部门以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省(市)印发实施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从全国抽调环境执法骨干人员,对“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和巡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清理整治涉气“散乱污”企业6.2万家;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394万多户,削减散煤消耗约1000万吨,淘汰燃煤小锅炉5.6万多台,京津保廊上万平方公里区域基本实现散煤“清零”;重污染天气应对实现统一联防联控。提前供应国六车用汽柴油,天津、河北、山东环渤海港口煤炭集疏港全部由公路改为铁路。经过各方努力,随着《大气十条》实施四年多来各项措施陆续发挥效用,加之去年秋冬季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比较有利,2017年,“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1.7%,重污染天数下降28.8%;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0.5%,重污染天数下降43.6%。群众在空气质量改善中的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并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修订印发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文件。依法依规撤销或注销涉及960家企业的500万吨进口许可证。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对1057家违法企业实施处罚,占总数的59%,形成极大震慑。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开展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各省(区、市)关停取缔不合法的废塑料等再生利用企业8800余家。2017年上半年“量价齐升”不利局面全面扭转,实现限制类固体废物全年进口量同比下降11.8%。
迅即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祁连山通报精神,联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等6部门迅即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各地已调查处理2.08万多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关停取缔违法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590多万平方米,对1100多人进行追责问责。开展自然保护区定期遥感监测,累计督促地方查实处理问题2.56万多个,其中1.79万多个已完成整改。
大力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联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财政部安排30亿元用于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奖励。持续开展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排查出的490个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启动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与2013年相比,长江经济带9省2市I—III类水体比例提高9.1%、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6.2%。
(二)深化和落实环保改革措施。
推进环保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江苏、山东、湖北、青海、上海、福建、江西、天津、陕西等9省(市)实施方案新增备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赤水河、南四湖、东平湖、九龙江、赣江等流域机构试点有序展开。
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发布15个行业技术规范,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了固定污染源监管从管一般情形到管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企业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要求从针对企业细化到每个具体排污口、从以浓度为主向浓度和总量并重转变,推动了企业自行监测体系建设和达标排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河北、安徽等省大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我部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完成2050个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事权上收,全面实施“采测”分离,实现监测数据全国互联共享。加强东北、西北、西南、华南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四川成为西部第一个环境监测能力达标省份,内蒙古依托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成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
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宁夏等15个省(区、市)划定方案已获国务院审批。
推进环评改革。开展连云港等4个城市“三线一单”试点,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实行全国环评审批“四级联网”信息报送。
此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深化“放管服”改革,2项部本级审批和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的事项,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后取消,取消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推动排污费改税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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