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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

2018-02-14 08:55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超低排放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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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锅炉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排放口类型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设置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对应的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锅炉对应的烟囱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3废水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锅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废水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2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锅炉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去向、外排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去向为废水在厂区内的流向,包括进入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处理系统、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进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等。

外排去向为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环境排放);进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锅炉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排放口类型

锅炉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设置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循环冷却水等其他废水外排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其他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锅炉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

5.1.1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1.2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还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锅炉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锅炉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锅炉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锅炉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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