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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南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河南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机制,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打赢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通过环境监测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1.明确责任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区),省环境保护厅可公开约谈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保部约谈的市,省环境保护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和省委、省政府。被省环境保护厅约谈的市、县(市),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市委和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质量管理。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调查的部门将相关查处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3.强化防范惩治。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规范查处程序,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示或暗示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订河南省干预环境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警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5.依法依规监测。全面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156号),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6.探索行业自律。鼓励和引导各类与环境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发起成立环境监测类社会组织,倡导“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监测行为。(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民政厅参与)
7.开展监督协作。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协作,定期互通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弄虚作假的,除依照规定查处外,应将有关情况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相应处罚。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中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8.统一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完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不得随意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9.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查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负责)
(三)加强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管
10.规范社会化检测机构监测行为。社会化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11.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健全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要将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社会化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定期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对不按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或者存在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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