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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03-05 15: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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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专家论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河北省、廊坊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土壤环境保护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阶段、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有限目标。由于全市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十三五”期间,重点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管理基础工作。紧扣重点任务,设定有限目标指标,确保经过努力可以按期实现。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廊坊市当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对耕地和污染地块提出管控要求,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分类管控、综合施策。提高全市土壤环境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用地类型、污染程度等,提出分类管控措施。对农用地按照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实施准入管理,对未利用地重点提出污染预防措施。要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既严控新增污染,也要逐步减少已有污染。

上下结合、部门联动。因地制宜,细化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措施的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逐级分解,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明确各项任务的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四)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五)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根据省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重点潜在土壤污染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配合省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金属加工、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参与)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七)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科学规划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底前,配合省完成在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将农用地、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及周边纳入监测范围,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八)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共享

根据国家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统一部署,2018年底前,利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结合全市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信息,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实时向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共享相应数据。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等技术,扩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切实加强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市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九)严防工业源污染

1、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与调查

结合全市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按照省统一要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2、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革、化工等涉重金属行业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大城县、文安县、香河县、安次区、霸州市等县(市、区)的重金属污染管控。涉重金属国控企业按照省要求进度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落实相关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到2020年,重点涉重金属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根据国家、省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企业的目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铅酸蓄电池、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环评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落后产能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市工业和信息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提高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对不规范和落后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加快建设废酸回收和处置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5、防范企业搬迁拆除活动污染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需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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