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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3-06 11: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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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南《平顶山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完成化工、有色、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钢铁、水泥、炭素行业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全文如下:

平顶山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平顶山市综合实力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突出平顶山市区与各县(市)、石龙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9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平顶山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9月底前,新建改造供热管网长度11.3公里,新建改造热力站8座,新增供暖面积125万平方米,新增供暖普及率4.1%,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各县(市)、石龙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到35%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县(市、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9月底前,完成省下达平顶山市的“双替代”任务。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质监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商、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散烧办)、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规定,重点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完成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指标。各县(市、区)政府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9月底前,完成省下达平顶山市的新增供热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8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平顶山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后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按照全省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工作安排,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完成省下达平顶山市的地热供暖面积。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按照全省持续推进风电场项目建设的要求。2018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30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规模1万千瓦,装机规模达到62万千瓦以上。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平顶山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全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9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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