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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大气污染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 减少涂料、油漆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错峰上下班或者调休。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除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以外的停止施工、停(限)产、机动车禁(限)行等必须执行的措施。
(二)分级响应措施
1.蓝色预警应急响应(IV级响应)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2)市城管委负责加强清扫保洁,做好洒水抑尘(最低气温高于2℃时,下同)工作;加大对裸露地面、物料和建筑垃圾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停止拆迁、拆除违法建筑作业;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压减中心城区渣土、砂石料运输。
(3)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中心城区除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以外建设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运输作业。
(4)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对重点区域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采取禁(限)行措施。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提出重点地区或者重点行业停(限)产名单建议,并根据指挥部决定,视情启动停(限)产措施。
(6)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加强储备土地的扬尘控制。
(7)市环保局负责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查处超标排污行为;加大对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整治力度。
(8)市气象局负责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2.黄色预警应急响应(Ⅲ级响应)措施
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当达到10%以上。在蓝色预警应急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教育局负责通知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医疗知识宣传与咨询。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落实重点行业减排方案,限产不低于10%。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巡查,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5)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中心城区除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以外建设工程暂停基础工程施工作业,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管控。
(6)市城管委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30%以上;停止除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以外全市其他建筑工地渣土、建筑垃圾和砂石料运输作业。
(7)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在三环线内通行,加大对禁(限)行区域内货车的查处力度。
3.橙色预警应急响应(Ⅱ级响应)措施
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当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教育局负责通知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落实重点行业减排方案,限产不低于20%。
(3)市城管委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50%以上;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的施工。
(4)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行驶,禁止或者限制全市50%的其他货运车辆上路行驶。
(5)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除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以外全市其他建设工程暂停施工作业,混凝土搅拌站暂停生产。
(6)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停止本系统组织实施的工程施工。
4.红色预警应急响应(Ⅰ级响应)措施
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当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当达到20%以上。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教育局负责视情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2)市公安局负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3)市城管委负责关闭全市景观灯光;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100%以上。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落实减排方案,限产不低于30%。
(5)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货车全面采取禁(限)行措施;提出其他类别机动车辆限行建议,并按指挥部决定执行。
在各个级别的分级应急响应过程中,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临时性措施。
六、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应当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应当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
七、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区应当制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各部门应当制订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行业企业应当制订落实方案,建立台帐备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发布后,各区、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每日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3月14日印发的《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201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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