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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由市公安局牵头研究制定濮阳市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各县制定本县《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人民政府
18.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禁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加强新车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业整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由市环保局牵头,2018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濮阳市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实施方案;会同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等部门,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各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路局、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9座,科学管理布局规划建设分散式充电桩,满足实际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濮阳供电公司,各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4.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铅、再生铅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铸造、钢铁企业的烧结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铸造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玻璃制造加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木材加工业、印刷喷涂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和木材加工类企业的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我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建设。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5月底前,建设完成VOCs在线监控平台,实施在线监控。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在建筑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墙体漆。大力倡导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墙体漆,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筑设计、施工监督工作中严格把关,不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逐步实现水性墙体漆全替代。
(6)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全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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