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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近岸海域和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出台《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以美丽海湾建设为抓手,坚持陆海统筹,重点整治现状水质劣于四类或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年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继续开展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继续加大“两类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沿海各市应对水质现状劣于V类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于2018年6月底前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开展大亚湾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实施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围填海,保护近岸海域自然岸线。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提高海洋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加强入海垃圾污染管控。(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未按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揭阳、清远市,要加快制定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快淘汰落后老旧船型,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三是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水处理,污水未纳入当地市政管网的,应在2018年底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8年,14个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方案建设内容,7个内河地级以上市完成方案建设内容50%以上。全面摸查珠三角内河码头的污染防治情况,分类提出工作指导意见,监督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六)加快实施河道综合整治。
一是加快实施河道治理工程。全面推进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每年应整治一条以上污染较重的支流河涌。加强河流生态化治理。开展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景观建设,加快河岸湿地、氮磷拦截吸收、曝气充氧、生态浮床等工程建设,恢复和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逐步实现河床湿地化、河坎生态化、河岸景观化,恢复河流生态功能,提升流域水环境承载力。鼓励设计、治理、养护一体化模式,推进河道保洁、生态治理和长效养护。(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是科学实施河道清淤工程。全面开展河湖库塘底泥淤积调查,查清底泥分布、淤积地点、淤积深度、淤积总量等。各市要坚持“一河一策、因河施策”,制定重点河流清淤方案,列出具体清单和治理措施,在截污治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河道清淤,纳入黑臭水体名录的河湖库塘优先实施。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底泥“二次污染”。科学实施生态清淤,积极开展底泥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利用。建立并完善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清淤工作长效管理。到2018年底,50%的城乡黑臭水体疏浚一遍。(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七)实施水生态扩容提质。
一是强化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推进退耕还林、林分改造,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全面保护东江、西江、北江等主要江河流域两侧以及源头第一重山、大中型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森林植被,建设水源涵养林。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沿岸和重要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实施湿地生态恢复,湛江、阳江、江门、汕头、汕尾、惠州等市近海与海岸湿地、宜林滩涂实施退养还滩、退养还林,深圳、珠海、汕头、汕尾等实施湖泊、山地沼泽、河涌等湿地恢复。(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二是保障河湖生态基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江河湖库生态流量(水位)。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落实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逐步完善生态流量监控体系,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缺少生态基流的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流域要积极实施中水回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施地表水Ⅳ类水质排放标准提标改造,切实增加河道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三是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完善引流活水工程,促进水体有序流动,提升水环境自净能力和水生态修复能力。加快韩江、榕江、练江流域水系连通工程,2018年上半年开工建设鹿湖隧洞引水工程,组织实施水环境系统共治,在确保韩江水质不下降的基础上,年底前榕江、练江水质有所改善,其中榕江东湖断面水质达Ⅲ类,龙石、地都断面水质力争达Ⅲ类,枫江深坑断面水质达Ⅴ类。积极推进汕尾市螺河黄江水系连通工程、雷州半岛青年运河与南渡河连通工程等,加快建设深圳市公明-清林径水库连通工程、雷州半岛水库联网工程等。推进城市建成区河涌水系连通,恢复河涌、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连通。(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四是加快建设美丽水网。开展清淤疏浚、河岸湿地建设、护坡生态化改造等工程,恢复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开展珠三角美丽水网建设,以东江、西江、北江干流为主干廊道,逐步恢复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新建湿地公园28个,恢复岭南水乡风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八)全面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一是加强入河排污口摸查建档和管理。全面排摸、清查入河湖排污口,明确排污口位置、排放主体、排放规模、排放强度、排入水体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入河湖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和排污信息。保留的排污口、雨排口都要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实施“身份证”管理,公开排放口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整治措施和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将入河排放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强化排污口检查监测,建设排污口全覆盖监测监控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是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严格执行“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要求,对排污口分类管理处置。非法设置和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的排污口一律采取封堵清理;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敏感区、源头水保护、调(供)水水源地,以及输水线路、已划定禁止排污区等水域不合理设置的排污口一律采取限期迁建、截污、合并和调整;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排污口采取提标改造、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深度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排污口限期补办手续。(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是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快推进污废水零直排,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对污水直排口,一律就近纳管或采取临时截污措施;对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实现雨污分流,污水纳入市政管网。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等市在2018年底前各完成5个以上示范区(工业集聚区或镇、街)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九)严格环境准入监管。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禁止接纳其他区域转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严禁在水质超标河段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严格落实淡水河、石马河、练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二是强化督察执法。省组织重点流域环境整治专项督察。各地级以上市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借鉴惠州市西枝江流域、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经验,加快开展行政区域内重要河流、水库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和治理的地方立法。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有关市严格落实淡水河、石马河、练江、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电镀等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进一步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对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方面取得突破。(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法制办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充分发挥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省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和省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全流域系统治污。各市要充分认识水污染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担当,成立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预警督导机制,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协作,狠抓各项工程、管理任务的落实。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会商机制,每月召开会商会分析研判,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别要注重与美丽乡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的有机结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以“河长制”为抓手的责任落实机制,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进一步细化“河长”水质监测断面,将监测断面和水质目标落实到市、县、镇三级“河长”,使各级河长做到治水有责、治水负责、治水尽责。省环境保护厅定期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开展考核,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研究出台广东省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定期公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城市排名。
(三)强化要素保障。切实加强资金、政策保障和科技支撑,加大截污纳管、生活污染整治、河道清淤、生态治理等治理工程的资金投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各类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充分发挥省环境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团智囊作用,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科技支撑,开展流域水体溶解氧变化趋势分析和控制技术研发,研究解决流域性溶解氧浓度偏低的普遍性问题。强化水环境监测工作,各市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采测分离工作,做好同步采样、同步监测,加强断面监测数据分析,及时评价水质变化情况和治理效果。
(四)创新治水模式。各市要将治水与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相结合,注重治水与水利、生态和景观构建的结合,统筹推进各类工程措施。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市场化改革,建立多元融资体系,探索推广政府主导、企业总包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的治水模式。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土地整备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财务新模式。
(五)实施“挂图作战”。各市要加快建设水环境综合整治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将生活、工业、农业等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理项目、治污设施、排污口分布、工业产业布局,以及国考、省考断面水质状况整合到“一张图”上,加快制作辖区内重点流域“挂图作战”图件,并与省环境信息中心挂图作战平台对接。各市“挂图作战”图册于6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通过“挂图作战”,明确时间表、完善责任链,坚持一张图干到底,实现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提速增效。以信息化为抓手,推动互联网+、无人机和无人船、卫星遥感、等技术应用,结合“挂图作战”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挂图作战”作用。
(六)强化信息调度。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进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进展情况要重点针对省下达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量化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函送省环境保护厅。信息调度报送情况将纳入《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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