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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2.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15日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员由交通运输、城管、国土资源、水利、园林、黄河河务、爱卫办、公安交警部门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黄河河务局、园林局、爱卫办、公安局
33.开展裸露地面整治攻坚。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城市裸露地面,按照“宜绿则绿、宜硬则硬”原则,实施集中整治,力争彻底消除裸土地面,提升生态建设水平。城区范围内由住建部门牵头,公路沿线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林业用地由林业部门牵头,河道两侧由河务部门牵头,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黄土裸露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林业局、黄河河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4.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4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黄河河务局、南水北调城区办、铁办、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5.强化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各县(市)区拆迁工地,特别是棚户区改造拆迁工地、黑臭水体整治拆迁工地等要坚持“化整为零、片区推进、围挡封闭、无缝覆盖、全程可控”的原则,严格落实《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42号)要求的8条拆除抑尘管控标准(明确责任、三员管理、设置围挡、湿法拆迁、爆破拆除、破碎整理、垃圾清运、预警管控)及“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拆除五步法”,真正遏制拆除扬尘污染。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城区内拆迁工地应在市城管局和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进行备案,凡达不到以上要求或未在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备案审批的拆迁工地一律不得动工。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6.深入开展全城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焦作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市爱卫办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城管局负责对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园林局、城管局、房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7.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8.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场所落实喷淋、密闭、围档措施外,按照《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实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的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北山办
责任单位:市北山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9.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下略)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我市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黄河河务局、国土资源局、园林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管控
40.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餐饮行业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分别设置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油烟气收集后采取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要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1.开展住宅小区餐饮油烟治理试点。学习先进地区餐饮油烟治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以国控监测点位附近居民小区为试点,以楼或单元为处理单元,架设统一油烟收集管道,并安装油烟治理净化设施,确保居民楼院油烟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解放区人民政府、山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督促辖区内所属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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