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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15 17: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电石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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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7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6.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6.1.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1.6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范围和条件满足要求,也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2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6.2.2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6.3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3.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6.3.2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9所列的方法标准。

7达标判定

7.1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7.2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7.3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

8实施与监督

8.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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