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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2018-03-15 17: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长江岸线保护生态环境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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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南京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加强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详情如下: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第322号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

2018年2月28日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 长江岸线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统筹、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江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综合治理目标,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沿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沿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水务、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卫生计生、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成,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七条 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依法保护长江岸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环境、景观和各项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长江岸线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利用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内容包括长江岸线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十条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多规合一具体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是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本市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分区保护。

第十三条 长江岸线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

(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

(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

(四)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等沿江重要湿地内的岸线;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第十四条 长江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

(四)在沿江重要湿地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以及实施破坏湿地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长江岸线保留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

(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

(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

(四)幕燕滨江、滨江新城等为满足生活、生态建设需要的岸线;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第十六条 长江岸线保留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其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开发可能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的岸线;

(二)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线;

(三)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部分岸线;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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