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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16 08: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铸造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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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厂界与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4.3.1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4.3.2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和规律及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5.1.2冲天炉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除冲天炉外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75、HJ76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2.2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6合规判断

6.1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2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3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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