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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2018-03-16 15: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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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目标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详情如下:

关于对《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现对《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3月29日(10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规定日期内反馈我局。

联系人:金乌吉;联系电话:86772267;电子邮箱:zrc0427@126.com

附件: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政规〔2017〕35号)及国家、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3.防控重点

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苯并芘、农残(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煤化工、焦化、电镀、制药、农药、兽药、林药、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

重点地块: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腾退的污染地块,拟开发利用的居民区、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及污染地块,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试点用地。上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周边农用地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2)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调查。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3)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2)实现土壤环境质量布控点位区县(市)全覆盖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整合环保、国土、规划、农业部门数据,建设完成哈尔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审批办、监测站,其他各单位;完成时限:力争2020年年底前)

(二)加强未污染土壤源头管控

1.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加入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污染防范具体措施。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对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加强“三同时”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三)加强污染监管

1. 严控工矿污染

(1) 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报同级政府发布;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实行动态更新)

(2)监督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对其企业用地自行或委托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定期对区、县(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用地开展土壤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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