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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16 16: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环境污染场地大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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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指标

(1)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内容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10分);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因环境监理监管责任的二次污染造成的环境信访(10分);

(3)有效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按照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开展治理修复工程以及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进行记录(10分);

(4)及时发现和纠正治理修复工程中可能或已经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10分)。

(三)区市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具备环境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的要求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根据环境监理记录,没有制止、指正和报告的,每项减5分;治理修复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修复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措施,造成信访,环境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纠正、没有向环保部门报告的,每次减10分;上述情况造成重访、群访、越级上访等严重信访的,每次减20分;有相关政府机构的相关处罚,每次减3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出现严重问题或环境监理报告严重失实。

附件9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检测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

(1)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内容和附件完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10分);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选定的相关评价标准、监测方案、调查方法科学、合理(10分);

(3)效果评估的检测单位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大连市建设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实验室(10分);

(4)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10分)。

(三)区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项目出具部门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 具备环境类、检测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要求的,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3.出具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经审查,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审查出一项不符合内容减5分;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减1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场地调查评估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场地调查评估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其所出具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四、多项目考核方式

两个以上同类型项目,对有关内容分别考核取平均值后,再与基本条件和从业数量有关考核结果相加,确定考核结果;不同类型项目,分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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