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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问题

2018-03-19 08:34来源:《中国环境管理》作者:赵文廷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修复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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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壤污染判别与评价

由图1可知,土壤污染判别与评价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基础内容。

(1)土壤污染判别,即判别土壤是否有外来物质侵入的过程。一般选用土壤中某物质的土壤污染累积指数IB(土壤某污染物质含量的实测值与该土壤中该污染物的背景值之比)作判别指标,当比值IB大于1时,表明该土壤受到了污染,确定该土壤为污染土;当比值IB不大于1时,表明该土壤未受污染,确定该土壤为净土。

(2)土壤物质超标判别,即判别土壤中某物质是否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过程。一般选用某土壤中某物质的单项物质指数或内梅罗指数作判别指标。土壤中某物质的单项物质指数IS是指土壤某物质(包括致污染物质)含量的实测值与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值之比,当土壤中某物质的单项物质指数IS大于1时,表明土壤中该物质含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当土壤中某物质的单项物质指数IS不大于1时,表明土壤中该物质含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选用内梅罗指数PN判别土壤某物质超标与否时,根据规范HJ/T166中的表12-1,应符合下列规定:当PN≤0.7时,土壤中某物质含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否则,土壤中该物质含量不符合环境质量要求。

(3)土壤污染与土壤物质超标综合判别。判别指标可选用土壤综合环境指数CEI,其计算方法同规范HJ/T166中的“综合污染指数CPI”计算方法,但依据CEI判别土壤污染与质量超标时,应将规范中的表12-2修改为表1的形式。

(4)土壤污染程度等级划分。土壤污染程度是指侵入土壤的致污物质对土壤成分及土体结构和性质的综合影响程度,不仅指土壤成分和结构的变化程度,还包括土体强度、变形、渗透、腐蚀、吸附、酸碱度、氧化还原、生物养分、毒性等的变化程度,具体视土壤污染程度评价的目的而定,对于农地土壤,宜侧重于土壤化学成分评价;对建设用地,宜侧重于土体强度、变形等力学性质评价。确定土壤污染程度时,应首先分别计算出每种致污物质所引起的土壤成分、结构和各种性质指标变化的变化率(污染前后指标的差值与污染前指标值之百分比)。然后,分别计算各指标变化率的平均值。然后,再计算各指标平均变化率的加权平均值。最后,依据加权平均变化率按表2确定土壤污染程度等级。

5)致污物质对土壤物质成分的影响程度评价。除了规范HJ/T166规定的内梅罗指数法,还可选用地质累积指数法。地质累积指数(geoaccumulationindex,GI)是法国科学家Muller[14]于1969年提出的用于定量评价沉积物(或其他物质)中重金属富集程度的指标[15,16],其表达式如下:

6)致污染物质的潜在生态危害评价。潜在生态危害指数法是瑞典地球化学家Hakanson于1980[21]创建的,是以沉积学原理评价环境重金属污染及其生态危害的方法。由于该方法同时考虑了重金属的种类、浓度、毒性水平及土体对重金属的敏感性等因素,较为科学合理,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国内有不少学者[22-26]在评价土壤环境质量时应用了这种方法,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4结论与讨论

(1)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应区分一般土壤(净土)和污染土,即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时,应首先判别土壤是否遭受了污染,然后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分别进行评价,并在评价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对污染土进行修复或治理。如果需要对污染土壤修复或治理,还应进一步研究确定其修复或治理方案。对于净土,当确定其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时,也应进一步研究确定其治理和利用方案。判别是否需要对污染土或质量不合格的净土进行治理或修复,除应考虑致污物质类型和性质、土壤类型和性质、污染程度等外,还应综合考虑土壤或场地的利用方向。

(2)与空气和水相比,土壤系统更加复杂,致污物质侵入土壤后,其结果不仅会引起土壤成分变化,而且可能会使土壤结构和性质变好,也可能会使土壤结构或性质变坏。结果不仅与土壤物质构成、致污物质类型等有关,而且取决于致污物质与土壤原物质成分之间是否发生反应和反应的方式,包括土壤物质间的“协同”和“拮抗”作用,因此,土壤污染程度评价时,应区别对待。如果致污物质对土壤中的有害作用或植物对有害物质的吸收起抑制作用,那么应称之为致污物质的“拮抗”作用,则有利于提高土壤环境质量。如果土壤的有害作用或植物吸收有害成分的能力因致污物质而得到增强或提高,称为致污物质的“协同”作用,则对土壤环境质量有降低作用。

(3)引起土壤污染的物质,除了重金属、农药及其他有机物外[12],一些盐、碱或酸类物质,如硫酸盐、镁盐、铵盐、卤盐、苛性碱、硫酸、碳酸等[7]侵入土壤后,也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不仅会引起土壤成分改变,而且会引起土壤酸碱度、氧化还原电位、腐蚀性、强度、渗透性、吸附性等的改变,有时会严重干扰生物生长,破坏生态平衡,引起荒漠化。因此,土壤污染程度评价,不能仅局限于土壤成分变化程度评价,应综合考虑致污物质对土壤结构和性质变化的影响程度。

(4)针对农用地,“土十条”[8]提出分类管理,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关于土壤污染程度划分,表2引自2009规范,适宜土木工程领域和场地污染评价,是否适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评价,尚需进行深入的实验研究。

原标题: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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