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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3-19 08: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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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要将重型货车分流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继续在310国道民权县段、宁陵县段、虞城县段、睢阳区段、梁园区段和示范区段分别设立分流站,实行管控分流措施。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质检、商务、工商、城管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尾气超标的依法处罚,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逐步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避免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加强新车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0.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化工行业、有色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睢阳区人民政府

22.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确保完成有色、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强化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建材、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完成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料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水平,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8.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正式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29.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成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30.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加强拆迁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商丘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拆迁扬尘和渣土运输扬尘防治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商环攻办〔2017〕114号)要求,商丘市主城区环城高速公路以里所有房屋拆迁和渣土外运必须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审批、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不经报备,不经会商,不得擅自实施拆迁作业和渣土外运作业。同时,实施拆迁施工、渣土运输施工数量控制,确保拆迁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

渣土运输坚持渣土减量化、管理制度化、车辆标准化、作业网格化、执法严格化“五化”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渣土就地塑造地形,堆山造景,实施渣土资源化。确需外运的,清运时必须严格落实“2个固定、4个严格、1个及时”管理制度,即:固定渣土运输时间、固定渣土运输路线、严格渣土密闭管理、严格落实湿法作业、严格进出冲洗制度、严格渣土运输执法,及时清洗经过道路。渣土车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加强城市主次干道的清洗保洁力度。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市爱卫办要每周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城市“以克论净”评比,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扬尘办)、市爱卫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3.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加强待开发地块的扬尘控制。对已完成土地拆迁整理,尚未完成挂牌出让、拍卖的地块,应采用周边围挡、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预计超过3个月时间不开发的应进行绿化。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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