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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11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4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薛瑞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
邮政编码:100142
电话:18010156467,(010)88193969
传真:(010)88193999
电子邮箱:xuerui@ceedi.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洪宇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62
传真:(010)6655626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2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子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子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含涂装工艺在内)等六类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这六类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他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4668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9水质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
HJ490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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