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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1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4.2记录形式
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
4.3记录内容
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A。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4.3.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生产设施基本信息: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b)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4.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等。
1)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4)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
5)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
6)其他:用电量等。
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4.3.3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运行管理信息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
2)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3)涉及DCS系统的,还应记录DCS曲线图。DCS曲线图应按不同污染物分别记录,至少包括烟气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
b)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4.3.4监测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373和HJ819等规定执行。
4.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4.4记录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
4.4.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4.4.2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运行管理信息运行管理信息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4)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5)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4.4.3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运行管理信息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DCS曲线图:按月记录,1次/月。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4.4.4监测记录信息记录信息
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4.4.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环境管理信息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次/日。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4.4.1-4.4.4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4.5记录存储及保存
a)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b)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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