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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2018-03-30 17:0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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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涂装coating

通过一次或多次施涂将涂料涂覆到底材上形成涂料层的施工过程。

3.2工业涂装工序industrialcoating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涂料coatingmaterial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其他特殊功能的涂层。

3.4溶剂型涂料solventbasedcoating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

3.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6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7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

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总称,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和邻-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

3.9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ethylacetateandbutylacetate

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0汽车整车制造automobilemanufacturingindustry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361,指汽柴油车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企业。

3.11家具制造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1,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具有坐卧、凭椅、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制造。

3.12船舶制造shipbuildingindustry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373,指各种金属船舶、非金属船舶、娱乐船、运动船、船用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的制造以及船舶改装、船舶拆除的企业。

3.13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otherindustrysurfacecoating

除汽车整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制造外涉涂装工序的工业企业。

3.1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7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

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8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VOCsemissioncoatingarea

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单位为g/m2。

3.19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2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21厂区内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2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23企业边界监控点enterpriseboundaryreference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4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5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本标准。

4.1.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2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15m。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内插法和外推法按附录A规定计算。

4.2.3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按附录B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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