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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全文如下:
《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草拟的攀枝花市政府规章草案《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8年5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2号)
邮编:617000
2.电话(传真):0812-3324921
3.邮箱:pzhyfxz@163.com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绿化养护、工业堆场及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治、过程监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实行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扬尘污染物的排放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市、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根据扬尘污染形势及变化趋势,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制定和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物料堆场、工业固废堆场、石材建材加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生产和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考核。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建筑物拆除施工、城市绿化工程、城市道路开挖、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保洁与养护、建筑和生活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散装物料运输、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物料乱堆乱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与加工、储备用地整治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散装物料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实施综合整治。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码头、物流货场物料装卸及堆放、公路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经信委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有交叉、不明晰或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法确定。
第六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环境保护党政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投诉以公函形式转交其他单位,对属于自己职责的举报内容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第九条鼓励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推广扬尘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扬尘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监测体系,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科技化监管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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