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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不达标 廊坊市89家企业被列入省备案(附名单)

2018-04-03 08:39来源:廊坊日报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防治廊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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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作战部署不断迈向源头防治、深度施治、强化管控的轨道,VOCs排放污染不治理、软治理、治理不达标和有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企业将面临从今年5月1日开始的停产、错峰生产和依法严惩的窘境。日前,记者从廊坊市环保局获悉,全市有89家企业被列入省备案、市督办强制深度达标治理名单。

河北省将治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作为改善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2016年2月24日发布实施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以下简称“新地标”),要求涉及VOCs排放的11个重点行业于2017年1月1日起必须满足标准要求。11个重点行业为:医药制造工业、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化工业、炼焦行业、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表面涂装业、印刷行业。“新地标”相对原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严格2-3倍,要求企业在2017年1月1日前必须完成污染治理设备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影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VOCs 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新地标”出台以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省安排部署,出台了《廊坊市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配套制定了《廊坊市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印发了《关于落实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任务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并通过《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和廊坊电视台等媒体先后数十次向社会公布了省、市政策要求和我市具体安排部署,重点强调: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

2017年我市制发《廊坊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达标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无任何环保手续、装备水平低、污染重、治理无望以及拒不安装治理设备的企业,一律关停取缔;2016年底以前未进行达标治理、不能满足“省地标”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或治理无望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取缔。

通过2016、2017两年的VOCs综合整治,治理成果显著,我市共有158家VOCs排放企业列入省重点治理清单,已于2017年内全部完成整治任务。非省重点治理企业在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指导监管下,积极开展整治任务,做到一企一档管理。但是在各级环保督查巡查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低端应付不达标。

部分企业使用活性炭进行治理,实际情况为长期不更换活性炭或未将废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处理,致使废气通过不具备吸附能力的活性炭处理排放。 二是治理去除效果不明显。在专项巡查工作中发现部分行业、企业采取等离子、光氧催化工艺进行处理,经手持快速检测仪测试,据废气处理前后污染物浓度测算,处理效率只有10%-30%。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市按照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制定出台了《廊坊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该方案总体要求为: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减排。

一是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加快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进度,严格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进行整治,确保长期稳定低于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以下简称“省地标”)要求。

原标题:市局巡查:低端应付不达标(等离子、光催化等工艺)效率只10%-30%|廊坊89家企业被列省备案督办名单(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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