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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4-04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恶臭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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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厂区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为判别厂界内厂房或露天生产装置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2厂房plant/workshop

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车间等建(构)筑物

3.13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设施或建筑物排出或逸散出的恶臭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4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odor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焚烧装置、催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等离子体装置、光解装置、光催化装置或者其他有效的控制设施。

3.15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controlfacilitiesforpollutants

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式中:P——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C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流量,m3/h;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16现有恶臭污染源existingodorpollution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恶臭污染源。以下简称现有源。

3.17新建恶臭污染源newodorpollutionsourc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恶臭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源。

3.18工业集聚区industrialcluster

根据国家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相对集中的区域。

3.19非工业集聚区non-industrialarea

除工业集聚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20核心控制区corecontrolareasforair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恶臭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行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大气污染防治核心控制区。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核心控制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和永宁县。

3.21其他区域otherareasexceptkeycontrolareas

除3.20中规定的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4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现有源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位于大气污染防治核心控制区的工业企业执行表1和表2中非工业集聚区排放限值。

4.2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4.2.1现有源自2019年7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周(场)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分别符合表3规定和表4的规定。

4.2.2现有源自2019年7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大气污染防治核心控制区内恶臭污染源执行表5中的厂区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

4.3污染源监控的恶臭特征污染物项目应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等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筛选确定。

4.4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过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应设置措施保证污染物控制设施稳定运行。

4.5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类恶臭污染物的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4.6恶臭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恶臭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4.7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如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则表2中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应该按照附录B中外推法计算并严格50%执行或者恶臭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98%。

4.8恶臭污染物控制设施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

4.9恶臭污染源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建立恶臭污染排放和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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