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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4-04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恶臭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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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恶臭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应按HJ194、HJ905和HJ819以及相适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5.1.2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测。在相适应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公布前,监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监测。

5.1.3恶臭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恶臭污染源采样应选择在气味最大的时段采样。

5.2排气筒监测应满足HJ905和HJ819的规定。

5.3周(场)界监控点监测应满足HJ194、HJ905、HJ664和HJ819的规定。

5.4厂区监控点监测

5.4.1对厂区内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4.2厂区内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

5.5在线监测

5.5.1恶臭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5.5.2大气污染防治核心控制区内污染源,若单一排气筒的恶臭排放强度≥200,000稀释倍数.m3/min,应在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5.5.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恶臭污染投诉集中的区域,应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其周(场)界或企业厂(场)设置恶臭污染监控点,并配备在线留样系统或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5.6监测分析方法

5.6.1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6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5.6.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达标判定

6.1对于恶臭特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HJ905等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对于臭气浓度和臭气强度根据HJ905等监测规范要求,采用手工监测时,任意一次采样的浓度值超过本标准的规定判定为不达标。6.2对于厂区监控点浓度,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采样的浓度值超过本标准的规定判定为不达标。

6.3对于恶臭特征污染物的周(场)界及周边地区限值,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对于臭气浓度的周(场)界限值,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4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恶臭污染源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达标排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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