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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8-04-04 17:35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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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阳极铜、阴极铜等。

4.3.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3.9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10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再生铝冶炼主要产品及产能

4.4.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再生铝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4.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熔炼、精炼、铝灰处理等。

4.4.3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预处理:原料分选工艺(包括破碎、筛分、风选、磁选、浮选、涡电流分选、重介质分选等),根据各企业不同原料,选用不同预处理设备;

b)熔炼:单室反射炉熔炼技术、双室反射炉熔炼技术、精炼炉精炼技术等;

c)铝灰处理:回转窑熔炼技术、炒灰机处理技术、冷灰桶冷却技术等。

4.4.4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分选设备等)、熔炼工序(包括熔炼炉、铸锭机等)、精炼工序(包括精炼炉等)、铝灰处理工序(包括回转窑、炒灰机、冷灰桶等),其他为选填项;

b)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4.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生产设施中单室反射炉、双室反射炉、精炼炉、回转窑、炒灰机、冷灰桶等的炉型、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4.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铝、铝合金等。

4.4.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4.9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4.10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再生铅冶炼主要产品及产能

4.5.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再生铅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5.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原料预处理:破碎分选单元为必填项,铅膏预脱硫为选填项(根据不同企业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b)火法冶炼:熔炼、精炼、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

c)湿法冶炼

电解沉积法:焙解、浸出、电解沉积、净化、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

固相电解还原法:固相电解还原、净化、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

4.5.3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原料预处理:破碎分选工艺(分为机械化破碎分选技术和自动化破碎分选技术)为必填项,铅膏预脱硫工艺为选填项(根据不同企业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b)火法工艺:熔炼、精炼(分为火法精炼和电解精炼工艺)等均为必填项。

熔炼:分为反射炉熔炼技术、鼓风炉熔炼技术、短窑熔炼技术、富氧熔炼(底吹、侧吹、顶吹)技术、多室熔炼炉熔炼技术、板栅低温熔炼技术等;

精炼:火法精炼工艺、电解精炼工艺等;

c)湿法工艺:焙解-浸出-电解沉积、固相电解还原等均为必填项。

4.5.4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火法冶炼:必填项为预处理工序(包括原料库、破碎系统)、熔炼(包括熔炼炉等)、精炼(包括精炼锅等)、电解槽、电铅锅、净化工序(包括净化槽等)、圆盘铸锭机等;选填项为预脱硫系统(根据不同企业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b)湿法冶炼:必填项为预处理工序(包括原料库、破碎系统等)、浸出工序(包括浸出槽等)、电解液配制工序、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等)、净化工序(包括净化槽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

c)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5.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原料预处理:破碎机的规格、型号、处理能力等为必填项,预脱硫系统浸出槽的规格、数量等为选填项(根据不同企业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b)火法冶炼:生产设施中熔炼炉、精炼锅等的炉型、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辅助系统的处理(贮存)能力为必填项。采用电解精炼技术生产精炼铅的企业,除前述必填项外,电解槽、电铅锅等的规格、数量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c)湿法冶炼:浸出槽、电解槽等的规格、数量,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5.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粗铅、精炼铅、铅合金等。

4.5.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5.9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5.10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6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原辅材料名称:

1)再生铜冶炼:原料包括废杂铜等,辅料包括熔剂(石英石、石灰石)等;

2)再生铝冶炼:原料包括废杂铝等,辅料包括电解铝、工业硅、电解铜/废杂铜、金属镁、添加剂等;

3)再生铅火法冶炼:原料包括废铅蓄电池、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煤粉、铁屑、石英、石灰石等;

4)再生铅湿法冶炼:原料包括废铅蓄电池、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硅氟酸、硼氟酸、氢氧化钠等。

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铅、砷、镍、铬、汞、锑、镉等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称:天然气、煤气、重油、焦炭、煤、其他;

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7再生铜冶炼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7.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7.2废气

4.7.2.1产污环节

包括原料预处理、熔炼炉、电解槽、净化槽、锅炉、环境集烟等。

4.7.2.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31574和GB13271确定,污染因子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7.2.3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二噁英治理设施等。

4.7.2.4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旋风除尘、湿法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等)、二噁英治理工艺(烟气二次燃烧、烟气骤冷、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或其技术组合等)。

4.7.3废水

4.7.3.1类别

再生铜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原料预处理废水、地面冲洗水、冲渣水、设备冷却水、电解系统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4.7.3.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31574确定,污染因子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7.3.3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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