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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
4.7.3.5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再生铜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7.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7.5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1。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7.6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再生铜冶炼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8再生铝冶炼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8.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8.2废气
4.8.2.1产污环节
再生铝冶炼的产排污环节包括:原料预处理、熔炼炉、精炼炉、铝灰处理、环境集烟等。
4.8.2.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9078和GB31574确定,污染因子见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8.2.3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二噁英治理设施等。
4.8.2.4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旋风除尘、湿法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等)、二噁英治理工艺(烟气骤冷、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或其技术组合等)。
4.8.3废水
4.8.3.1类别
再生铝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原料预处理废水、地面冲洗水、冲渣水、设备冷却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4.8.3.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31574确定,污染因子见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8.3.3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8.3.4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混凝沉淀法、高密度泥浆法、硫化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
4.8.3.5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再生铝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8.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8.5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2。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8.6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再生铝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9再生铅冶炼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9.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9.2废气
4.9.2.1产污环节
再生铅冶炼产排污节点如下:
a)火法冶炼包括原料预处理系统、熔炼炉、精炼锅、电铅锅、锅炉、环境集烟等;
b)湿法冶炼包括原料预处理、备料、浸出槽、电解槽、净化槽、锅炉等。
4.9.2.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13271和GB31574确定,污染因子见表3。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9.2.3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二噁英治理设施等。
4.9.2.4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旋风除尘、湿法除尘、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等)、二噁英治理工艺(烟气骤冷、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或其技术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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