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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附政策全文)

2018-04-08 16: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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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推动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全文如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以下简称《指南》)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7〕30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指导和推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以科学评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叠加形成优化初步方案,通过科学校验、协调分析等,对《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鲁环发〔2016〕176号,以下简称《规划》)中的淄博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本着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边界清晰。

(二)强制性。以《规划》确定的淄博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保优化及勘界定标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三)协调性。尽可能保持已建各类保护区边界,与各部门管理边界相衔接,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利用、区域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做好跨区域衔接和统筹,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连续性。

(四)完整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生态保护红线斑块破碎化。

三、主要任务

(一)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根据省技术组评价结果,将以下区域进行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1.省技术组根据《指南》评估出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

2.我市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域;

3.黄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干线、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等的水面及其滨岸带等,根据全市实际和保护需要,统筹考虑流域面积1000km2以下的河流是否纳入;

4.《指南》7.2中提到的禁止开发区域之外的确有保护价值的各类保护地,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5.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市、县级生态保护区,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等;

6.与《规划》相比,缺失的红线区域,经核实确需保护的区域。

(二)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协调性分析。通过对初步优化方案进行校验分析,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现场校验和规划衔接,可视情况对以下区域进行核减:

1.城市建成区内、工业园区内的以人文景观为主的、面积较小的各类保护地,如部分地下水水源保护区、面积较小的城市公园,面积较大且可以实现有效保护的可以保留;

2.各类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除外)核心保护区域(详见《指南》中7.2内容)外的其他功能分区内,存在的城镇或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等非生态类用地可以剔除;

3.经评估为极重要区和极敏感区(禁止开发区除外),但现场核实不属于自然生态类的区域,如城镇、集中连片村庄、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等非生态类用地或以人文景观类为主和人类活动比较密集的区域可以剔除;

4.其他情形确需调出的区域,如已列入省级及以上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确定路线,经规划环评论证无法避让且符合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剔除。

以上核减内容,须逐一提供核减依据,包括文字说明、图件、相关规划、批复文件、现场核实图片等详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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