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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08 16: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环境污染排水许可证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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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城镇污水排放行业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通知》规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

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德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德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污水排放行业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城镇污水排放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照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也不得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五条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重点排水户是指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污水排放户;一般排水户是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第六条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六)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承诺期限少于20日的,按承诺期限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污水排放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镇排水管网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要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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