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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4-12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火电厂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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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4传输通道城市和重点控制区城市内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省发布的公告、方案及规划中关于特别排放限值等的相关要求。

4.2.5氨逃逸控制要求

采用氨法脱硫或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

4.2.6两台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浓度,按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中最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4.2.7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电厂,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4.2.8火电厂的煤场及渣土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的要求。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方面的要求,应按DB37/T2537、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4新建和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HJ75和HJ76的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5.1.6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和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省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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